据紫荆卫视网8月30日报道一起合伙经营的民事诉讼案历时十年尚未了结,原以为案情特别复杂,在了解后发现,其实不然。

近日,记者查阅郝奇(化名)提供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,吴优(化名)与郝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1年经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一审,洪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吴优的诉讼请求。吴优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,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20131011日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吴优与郝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进行审理,最终亦驳回吴优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
5年后,也就是2018年8月,吴优又以新证据即洗涤服务站的“洗涤服务费统计表”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再审,理由是吴优提交新证据即原合伙出纳彭某于201886日提供的83页流水及“证明”,可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合伙相应期间的收入,该新证据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。

据郝奇代理律师熊迎亚介绍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完全忽视出纳彭某2018年11月4日出具的“说明”(如下图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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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了解,2018年8月6日,出纳彭某向吴优提供了83页手写流水和“证明”;2018年11月4日,彭某又向郝奇提供了“说明”,在自认前述流水不实的同时,自认与吴优是亲属关系。并且,除彭某是经吴优介绍到洗涤站工作并担任出纳的事实之外,还是吴优的隐名合伙人,从吴优处分得洗涤站收益,彭某与吴优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。

最为奇特的是,吴优提供的所谓“新证据”,是最初一审过程中早已出示且经质证的证据,经比对,两次证据的证据名称、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完全一致,只是原一审提供的证据为洗涤服务费统计表的打印件,此次提供的证据为洗涤服务费统计表手写复印件。同时,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笔录时,郝奇明确表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,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属于新证据,并以(2018)鄂民申3675号民事裁定书,指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。

根据有关规定,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,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,同时对“新证据”的认定与适用,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亦有明确具体的规定。所以,彭某为了自己利益提供给吴优的有利的证言和流水,在没有其他证据辅正全部83页流水为真的情况下,依法应排除适用。

郝奇在向有关部门提供的《情况反映》中这样写道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再审过程中无视证据的严肃性,有徇私之嫌,特恳请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工作组对该案开展深入调查,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针对该案,记者采访了湖北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詹律师,他了解该案案情后,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,应当在判决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,但该案原告申请再审已超过了六个月,不符启动发回重审的条件。另外,该案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有所谓的“新证据”,不过只是一份原审当中已提交的打印件,变为手写件后的“新证据”,所以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明显不是“新证据”,再审程序当然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,郝奇当然可以向有关单位反映要求予以纠正法院的错误做法。

据悉,为还原事实真相,郝奇正在不遗余力查找账目。同时,郝奇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申诉。对此,记者将持续关注该案后续发展。(编辑程功)